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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2 (20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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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釋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釋明;假扣押原因;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水防道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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