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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企業經營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企業經營者;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要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工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水防道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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