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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報不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企業經營管理者,倘利用其資訊上之優勢,故意製作虛偽之財報申報或公告,既足使投資人誤以該企業之業績將有成長或有所轉機,而作出買賣股票之決定,衡量危險領域理論、蓋然性理論、武器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就受害之投資人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又上巿公司之營收、盈虧及其成長性,乃投資人購買股票之重要參考,財務報告為投資人據以獲悉公司營業、財務、盈虧等之資訊管道,而長期股權投資、應收帳款、備抵呆帳之多寡,影響該公司之盈虧,其內容不實,自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財報不實;舉證責任;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債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適時提出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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