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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2 (201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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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債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債契約,係因公司債應募人在發行公司備就之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並簽名或蓋章而成立,公司債應募人僅能附從發行公司所定轉換條件締結公司債契約,無權個別協商契約之內容。而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應於其轉換辦法中訂定轉換條件之決定方式。至公司債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享有選擇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股份與否之權利,惟其轉換權之行使,仍應受轉換辦法所定轉換條件之限制,於其適法行使轉換權時,發行公司始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債契約;個別協商;轉換條件;轉換權之行使;限制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財報不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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