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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2 (201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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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適時提出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對於違反適時提出義務之當事人,須其具有:(一)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二)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三)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法院始得駁回其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關於適時性之判斷,應斟酌訴訟事件類型、訴訟進行狀況及事證蒐集、提出之期待可能性等諸因素。而判斷當事人就逾時提出是否具可歸責性,亦應考慮當事人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法律知識、能力、期待可能性、攻擊防禦方法之性質及法官是否已盡闡明義務。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適時提出義務;延滯訴訟;可歸責性;闡明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財報不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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