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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責任論所探討的問題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行為人才應該為她或他所實行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承擔刑罰。對此問題,首先必須考慮的是,行為人決定從事不法行為的意思決定過程是否是可受譴責或責難。如果行為人具有認識法律規範、辨識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並能依此認識來控制支配自己行為,卻仍決定從事不法行為,行為人的意思決定過程就具有「可非難性」,而應令之承擔刑罰。關於前述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概念,刑法理論上向來是以「責任能力」來說明。以「責任能力」作為課以刑事處罰條件的考量點在於,刑法的目的在使肆無忌憚違反刑法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行為人必須有能力辨識自己行為是否合法,以及遵守規範的能力。如果不具備認識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或者,雖然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不合法,但不能控制自己不去從事不法行為時,當然就不需要承擔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