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乃規定犯罪行為及其法律效果的一部法律規範。有關犯罪成立的要件,依共通要件及各個犯罪類型的個別要件之屬性,分別規定在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或其他法律之中,凡是符合了犯罪的共通要件與個別要件,該犯罪行為即謂成立。隨著而來的問題就是:「吾人究竟想要如何對待做出這項犯罪行為的這個人?」由於刑法所描繪出的犯罪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且破壞社會秩序而難以被社會大衆接受,如果該人具有正常的心智而能理解事物的意義,卻仍做出犯罪行為,一般認為有必要施以嚴厲手段,使其知所警惕,因而發展出刑罰這樣具有痛苦性質的制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