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訴係指犯罪被害人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對被告確定刑罰權存在與否及其範圍之刑事訴追程序。自訴程序,相對於公訴程序,屬於一種以私人請求追訴之特殊訴訟制度。目前,多數國家已無自訴制度,完全係以公訴為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係採行公訴、自訴並存制度(國家訴追與被害人訴追之混合主義)。自訴係透過被害人直接提起,並未經偵查程序。因而私人係無法直接行使強制偵查作為,對於證據之蒐集,僅得以任意之方法為之,而不得使用強制方法。由此觀之,自訴程序僅有起訴程序與審判程序,且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刑訴法三二九Ⅰ),此乃自訴與公訴主要不同之處。此外,公訴程序之相關規定大多可適用於自訴程序,故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四六、二四九條及前章第二、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2(刑訴法三四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