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與以民事為代表的其他審判部門呈現出明顯分立。中國最高審判體制的刑民分立由來已久,從先秦發生刑民區分後,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逐漸走向分流;“重情”案件與“細故”案件在審判程序上截然兩分,死刑覆核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核心職能。清末以來,近代中國移植了德日司法制度,最高審判機關的刑民審判體制走向合流;在清末“就地正法”制度與民國“懲治盜匪”特別立法下,死刑核准權先後部分“下放”給地方。1949年以來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體制逐漸從“刑重民輕”走向“刑民並重”;在收回死刑覆核權與改革民事再審制度後,刑民案件數量先後膨脹;最近啟動的完善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改革,可能會加劇最高審判機關的刑民分立。未來司法改革應考慮最高審判體制的刑民平衡,以及傳統與現代的協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