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帶來了我國犯罪結構和刑罰分佈的明顯變化,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嚴重的刑罰溢出效應問題。針對醉駕入罪入刑過度問題,程序出罪較之其他出罪路徑更能獲得普遍認同。目前我國輕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體現於公安機關的立案環節和檢察機關的不起訴環節,但存在較多問題。欲充分發揮程序出罪對醉駕治理的功能,需要從程序法理論上予以反思。針對以醉駕為主的輕微犯罪,我國有必要強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訴訟從原有的圓柱狀結構向漏斗型結構轉化。需罰性理論可以為醉駕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應的依據並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邏輯。未來我國醉駕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徑可以從區分醉駕案件的實體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現有的程序出罪路徑、挖掘潛在的程序出罪路徑等方面加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