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中“一般人格權”的規範基礎在於《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該款既系《憲法》第33條第3款“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的轉介條款,也是以“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為基礎的一般條款和“非典型人格法益”的兜底保護條款。“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之間並無位階差異,二者構成整體性教義,旨在保障社會交往背景下主體人格的自由發展和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承認和尊重。第990條第2款中的“非典型人格法益”與同條第1款中“等權利”在發揮補充功能時存在位序差異,其類型化可進一步從自決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個方面予以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