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住房物權及其衍生的人格權、相鄰權等權利的保護成為中國式鄰避糾紛的基礎動力。與物權逐步賦歸相伴隨的是,由物權而衍生的其他權利並未得到及時關注,相適配的法律制度也並未及時調整和配套,導致了某種程度的物權空置。治理過程中的物權空置是鄰避糾紛的制度成因並塑造了中國式鄰避糾紛的特質。這具體表現在:賦予財產權和人格權,但保障該權利的法律建設滯後;賦予訴訟權等程序性權利,但保留有效行使這一權利的組織進入權;賦予相鄰污染救濟權,但法律關係認定相對混亂。物權空置同時反映了在中國法治發展和轉型過程中,存在“法律脫嵌治理”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