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許可法》試圖建構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條件、程序和期限的體系化約束機制,其中行政許可條件的設定方式決定了行政許可規制的整體效果。基於“設定規範--法律條款--單項條件”的行政許可條件構造邏輯,空白模式、授權模式、兜底模式和裁量模式構成了當前單行法律規範設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主要模式。在法律明確性原則和行政許可設定確定性規則的雙重制度約束下,既有的行政許可條件設定模式面臨著法律實施的困境,行政許可條件的範圍和內容呈現出“搖擺的不確定性”。在平衡行政許可條件設定的確定性規則與現代行政所必需的靈活性之間關係的基礎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的設定需要約束空白授權的適用、規範兜底條款的設置、公開裁量基準的內容、明確有關規定的範圍,進而塑造對行政許可條件設定的層次化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