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許可對空間利益的分配,既關涉許可相對人的財產性利益,也直接影響許可項目周邊區域居民的居住環境和公共生活。以私法上的相鄰權作為規劃許可訴訟的權利保護基礎,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隨著空間利益調整由私法上的產權法讓位於以規劃許可為核心的公法機制,空間利益也從反射利益演變為一種獨立的值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應城市空間的複合空間屬性,規劃許可訴訟的保護法益,應當超越私法上的相鄰權,邁向公法上的空間利益公平分配權。與保護法益的此種擴張相適應,規劃許可的司法審查,在制度功能、保護對象、保護內容、糾紛預防解決等方面,都應做相應調整,推動城市空間利益分配從“權利模式”向“利益調整模式”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