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誠信關聯基層治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踐。它在不局限於商務誠信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展開,契合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治理的現實需要。在基層治理中,社會誠信機制將法律和道德評價的行為納入自治環節,對它們進行社會誠信評價和獎懲,重組自治、法治、德治資源,促成了“三治融合”。在利益和觀念多元化的基層社會,自治、法治、德治等單一手段都具有局限性,社會誠信機制賦予基層政府和自治組織新的治理手段,可以有效制約違法失德行為。基層治理對社會誠信機制的運用,與法治精神還有張力需要彌合,家庭連帶責任有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風險,專注有效治理容易忽視遵循法治原則。社會誠信機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實踐,拓展了社會信用體系的範疇,是法治社會的邏輯延伸和未來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