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決策的主體多元性、開放性、不透明性、自主性等技術特徵給算法侵害歸責帶來挑戰,有必要在檢驗與拓展傳統侵權法與刑法責任框架基礎上,結合算法技術特徵構建一個層級式的算法責任框架。對於產生具體侵害結果的算法損害歸責而言,分別設置因果支配型的責任與非因果支配型的義務型責任。前者是指針對具有理解與控制技術可能性的算法適用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後者是指針對不具有理解與控制技術可能性的算法適用義務型責任,為算法設計者與應用者設置避免算法侵害風險現實化的義務或對用戶、社會公眾法益的保護義務及相應責任。對算法妨害而言,因無具體權利侵害結果因而不存在結果歸責問題,僅需對該算法妨害行為加以禁止,設置相應行政違法行為,或設置類似侵權法的公共妨害甚或刑法上的抽象危險犯進行追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