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智能系統運作邏輯的合理性,是取得當事人和公眾信任的基礎,也是其決定具有正當性和可接受性的重要根據。傳統的基於規則的專家系統,其邏輯根基是演繹推理。基於案例的推理的專家系統,底層邏輯是類比推理。使用大數據技術的智能系統,屬 “基於計算模型的推理”。在處理廣泛存在的模糊性問題時,智能系統會運用到模糊推理和模糊邏輯。由於新一代智能系統多採用混合技術路徑,上述推理方式可以並存。鑒於價值選擇和價值判斷是現階段計算機能力的短板,智能系統尚無法像人類一樣展開情理法兼容的論證,解決出路是將論證的複雜要求“降維”成解釋,即非正式的說明理由。可以合理預見,法律智能系統的發展方向是“人機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