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對“知道”“明知”“應當知道”等概念的解釋和適用是較為混亂的,其根源在於人們對知道規則的內在邏輯等基礎理論缺乏系統認識。借助知道邏輯、評價邏輯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系統分析《民法典》《刑法》中的知道規則後,可以發現:不同規範目的對知道算子所連接命題中的事實屬性與價值屬性具有不同要求,這就決定了每個知道命題在特定法律規範中的邏輯結構、規範功能、價值屬性、認知結果獲得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知道規則的內在邏輯與科學分類由此得以充分展現。掌握知道規則的內在邏輯與科學分類,可以幫助司法人員把握每個知道算子在特定規範中的準確含義,從而達到正確司法、統一司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