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及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我國法律沒有將公開的個人信息排除在個人信息之外,而是在兼顧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的基礎上,對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了專門的規範。《民法典》第1036條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27條分別從免責事由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角度對於公開的個人信息處理作出了規範,二者相互補充,合力實現個人信息權益保護與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協調。處理者只有合理處理公開的個人信息,才無需取得個人的同意,且免於承擔民事責任,但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其告知義務並不當然免除。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必須是合法的並且是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的,對合理與否的判斷應當依據必要原則與目的限制原則在權衡不同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尤其是要考慮個人信息的公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