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對單位的反性騷擾義務作出了規定。單位的反性騷擾義務貫穿於性騷擾的事前預防、事中制止與事後處置三個階段,以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性騷擾為重點,在性質上屬 積極作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單位未盡到反性騷擾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單位的侵權責任屬 單獨的侵權責任,與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不發生連帶責任、按份責任或者補充責任等共同責任關係。實踐中應當正確認定單位的侵權責任,並綜合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方式。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明確單位的反性騷擾義務可以使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權以及平等就業權等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促進性別平等並引導所有社會成員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基礎上進行社會交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