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出現了較多行政機關間的委託,並分化為行政機關間的事務委託和職權委託。行政機關間的事務委託與民事代理相同,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並承享法律效果,司法上認為不需要特別法的依據;職權委託系行政職權從一行政機關轉移到另一行政機關,並由承繼職權的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承享法律效果的制度。基於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間的職權委託必須有特別法的依據。特別法對職權委託的規定應遵守相應規則,包括委託對象須為行政機關、委託權限的部分性和不得再委託。行政機關間職權委託的法律效果應歸屬于受委託行政機關,以貫徹權責利相一致、堅持法治統一、促進行政合作和方便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