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價值是法律思想史中最富有爭議的難題之一,其核心難點表現為,在法律實踐中,對於各種類型法律價值的偏好和取捨,通常僅被視為不同民族和時代的選擇問題。該難點的內在根源在於,在傳統法學理論的研究中,法律價值之間的權衡與博弈,往往受制於何謂實踐理性這一實踐哲學的傳統認識論問題。何以在法律價值研究中超越傳統實踐哲學的認識論背景,為多種類型法律價值的定性、整合提供某種具有功能主義優勢的技術化論據,是克服此難點的關鍵。以高度的功能主義色彩為特徵,系統理論的觀察視角能夠將法律系統的運作區分為具有技術差異性的邏輯單元。據此,可從底線、獨特與衍生三個角度析出秩序、公正與效益三種法律價值,分別對應於法律系統的形式性、職能性和環境性價值,最終實現法律價值研究中由認識論向系統論的功能主義還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