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歸屬約定是夫妻對財產歸屬的分配與安排,其雖發生在具有身份關系的夫妻之間,但非屬身份契約,而屬財產契約,應由《民法典》第1065條進行規範。從意思表示上看,夫妻財產歸屬約定不同於贈與,亦非以婚姻為條件的給予,也不能用清算協議予以解釋,而應采以家事倫理為基礎的“家事補償說”。夫妻財產歸屬約定是夫妻雙方在綜合考慮感情付出、子女養育、家庭協作等因素後作出的歸屬分配意思,該歸屬分配意思的核心是物權效果意思,且依法對雙方具有拘束力,因而可產生物權效果,而不僅僅是債的拘束力。學理上,可以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混合說”,該說能夠解決標的物瑕疵及救濟問題。只要夫妻財產歸屬約定早於債務發生的時間,且不存在逃避債務或其他無效情形的,應賦予其排除強制執行的效力。規則適用上,《民法典》第1065條構成第209條第1款之但書條款,即夫妻財產歸屬約定為物權公示原則之例外,這樣解釋才符合第1065條之文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