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制度不能滿足民事禁令制度的程序規範需要。臨時禁令程序是一種獨立的程序,具有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屬性,其目的不在解紛,而在於維繫權利現狀。普通程序無法適應禁令快速反應的需要。非訟程序與禁令程序的本質特徵不相契合。訴訟與非訟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因理論缺陷無法為禁令程序構建提供理論支持。略式程序契合禁令程序簡速裁判的要求。申請人啟動禁令程序應當提供表面證據確鑿的事實。法院無需對本案進行完整、實質審理即可作出裁定,但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臨時禁令具有形式確定力和執行力,無既判力,適用“異議──撤銷”簡式救濟途徑。禁令保證金有助於保證禁令程序的可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