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是我國《憲法》上一項由檢察機關獨立行使的國家權力。從概念流變來看,清末變法構建了現代“檢察權”概念中的職權維度,在民國時期不斷擴展。在新中國成立前的人民檢察制度建設中,“檢察權”概念術語首現,並與蘇聯檢察立法一併影響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檢察立法,其內涵為具有法律監督屬性的檢察職權。1954年《憲法》將“檢察權”概念憲法化後,拓展出了國家權力的意涵,確定了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並延續了法律監督屬性。改革開放後,1982年《憲法》明確“檢察權”為獨立行使且具有法律監督屬性的國家權力,在刑事檢察方面行使職權。在現今中國立法中,“檢察權”為獨立行使、蘊含極強的法律監督屬性、包含多項職權的國家權力,發揮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保障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