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所訂之契約(註1)。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保險人、要保人;利害關係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註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註3)。保險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身體,保險人依人身保險契約,所記載保險事故發生時,對受益人應為之保險給付,稅捐之徵免,由於現行稅法係以受益人是否為要保人(即受益人與要保人是否為同一人)及人身保險種類、保險事故別,作為判斷徵免的依據,為免混淆並增進瞭解,本文擬從保險給付受益人身分及保險種類、保險事故別,加以析述,以利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