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期間延長3年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前項優惠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條文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