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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惡意抗辯
作者 王志誠 (Chih-Cheng Wang)
中文摘要
由於債權並不因讓與而失其同一性,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受讓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二九九),此為民法上債權讓與之抗辯原則。相反地,我國票據法為促進票據流通及保護交易安全,明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十三前段),而對人的抗辯加以限制,修正民法債權讓與之抗辯原則。
起訖頁 28-29
關鍵詞 惡意抗辯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02 (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法律途徑
該期刊-下一篇 保險法第六四條第三項二年除斥期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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