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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502 (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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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法第六四條第三項二年除斥期間之適用
作者
江朝國
中文摘要
依保險法第六四條規定要保人有據實說明告知之義務,其立法意旨在於以誠信原則之遵守為手段,最終達到對價平衡原則之要求為目的,使保險人藉此能正確評估其所承擔之危險,並據以衡量保費。一旦要保人違反此一義務,為了使前述立法意旨得以具體實現,該條第二項乃規定,保險人即有解除契約之權,且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亦同。
起訖頁
30-31
關鍵詞
除斥期間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02 (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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