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彰化縣長的選戰,揉雜著似非子虛、望之玄奇的貪瀆指控,被指涉侵占公款的候選人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要求指控的一方兌現賭誓,吞下曲棍球,嗣又取得民事求償的勝訴判決。指控的一方難以吞嚥,4年後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因而展開對承辦檢察官等人的約談。監察院可否約談檢察官?有無界限?牽涉監察權對檢察官的約制範圍。由於檢察官擁有龐大的追訴裁量權,必須以相應的刑事訴訟法規拘束其個案裁量,為案件監督;另以《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範其個人行止,為人的監督,也含括監察委員對檢察官的監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使監察院喪失民意機關的屬性,監察委員之言論免責權與人身保障特權亦不再享有,成為「準司法機關」,執行《憲法》第97條第2項所載之檢察官失職、違法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