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民事合同之情勢變更、法定解除制度參照適用於行政協議,應當如何與行政主體單方變更解除制度相互銜接?結合既有規範及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可以看到,當發生協議相對人根本違約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時,締約行政主體在原則上皆應參照適用民事合同之情勢變更、法定解除制度;而僅在締約行政主體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之客觀事變乃源於公共利益需求新變化,並且涉案具體情形滿足行政協議下單方高權行為之行使條件時,締約行政主體才可以適用行政協議單方變更解除制度。為了完善兩項制度的銜接,未來還需提升單方變更解除行為對協議相對人及社會公眾的可預期性,並完備締約行政主體在行政協議中主張情勢變更的配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