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憲法關於“法律監督機關”(第134條)與“檢察權”(第136條)之規定呈現出機關定位與權力定性的非對應性,此迥異於“一府一委兩院”之其他國家機關,凸顯了檢察院的獨特憲法地位,其蘊含的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多重憲制功能。法律監督機關之憲法定位規約了檢察權行使方式和檢察制度的變革路徑,檢察權行使方式和檢察制度的變革豐富了法律監督的內涵進而強化了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檢察機關正是在這一良性互動中走上獨具中國特色的實行法律監督之路。新時代法律監督機關應在其憲制功能與規範內涵指引下,全面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提升對行政權監督的質效,在法律監督新格局中切實捍衛社會的公平正義,進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行穩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