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中的出罪規範普遍存在著基本類型不清、法理依據不明、出罪後果表述混亂、出罪事由與出罪後果''錯配''等問題,亟需深入研究。出罪規範雖種類繁多,但基本類型是''無罪''和''有罪歸為無罪''。''有罪歸為無罪''類型的出罪規範的法理依據是''需罰性''的喪失。完善司法解釋中的出罪規範,應優先采用體系內的出罪事由,限制體系外的出罪事由;盡可能明晰出罪事由,限制模糊的出罪事由;規範出罪後果的表述方式,可以分別采用''不認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合理配置出罪事由與出罪後果,將部分''不認為是犯罪''修改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將部分''不作為犯罪處理''修改為''不認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