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以什麼為''共同'',在刑法學界早就有爭議。我國刑法采取不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單一正犯體系,所以應當將此問題納入該體系的犯罪參與共同性的範疇來思考,而不能用立足於區分制體系的行為共同說或部分犯罪共同說來作解釋。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不同於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共同性''與''共同正犯的共同性''或''共犯的共同性''也不相同。由於單一正犯體系對數人共同參與的犯罪采取與單個人犯罪基本相同的定罪規則,在定罪階段不涉及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只是到了量刑(處罰)階段才關注該問題,故不需要通過擴大解釋共同犯罪的共同性來解決像德、日那樣的對參與者難以定罪和處罰不均衡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