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需由多個主體協作實施,故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呈現連帶責任的特點。因行為人主觀過錯的不同,審驗機構介入的虛假陳述行為呈現不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樣態。《證券法》主要規制審驗機構的過失與委托人故意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者受損的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由此審驗機構承擔的連帶責任性質上屬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委托人作為最終責任人,要對全部虛假陳述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審驗機構只對與其審驗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害、與委托人一起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驗機構之間連帶責任的範圍劃分,應當根據各個審驗機構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