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功能由不斷變化的社會因素塑造並隨之轉變,這使得法律能夠與社會俱進。我國《民法典》具有自治法與治理法、人文主義與社會正義、市場發展與道德建設、個體主義與團體主義的現代化面相,傳統教義學的釋意模式已無法涵蓋。功能主義釋意契合民法典價值更新的現代化需求,順應法典制定後的司法適用需要,可避免陷入傳統立法及釋意模式的路徑依賴與路徑封鎖。功能主義釋意的本質是''超越法教義學、回歸法教義學'',在尊重民法典內、外部體系區分的基礎上,挖掘並深入闡釋既有之體系內涵與規範意旨,保障《民法典》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功能主義釋意可凝聚《民法典》的體系化內涵、促進民法法教義學的融合發展,對於構建中國的民法體系與民法學體系均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