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應急性原則是中國行政法學罕見的原創性概念,但也一直被批評為不利于應急法治。這是對該原則的誤解。其內涵是:為應對緊急事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應在事前制定法律規范,突破日常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應急權力,促進有效應急,但仍須盡量持守法治價值,避免無限授權;若按照既定法律還不足以應急,則應采取違法應急措施,但事后須接受并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審查,方可獲得追認和免責。行政應急性原則具有法律原則的特征,亦符合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標準,能為完善事前應急立法的程序、內容和效力以及應急行為事后審查的渠道和邏輯提供規范性指引。這一由中國學者首倡的概念,理應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指導下一階段的應急法治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