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組織是一種新型基本社會組織,平臺組織內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本質上是網絡企業與網絡用戶在平臺組織內的關系問題。由于網絡企業的強勢地位以及平臺組織的封閉性和變化性,直接依賴網絡用戶的私權利和政府公權力來保護個人信息都很難對抗網絡企業。網絡企業的強勢地位決定了網絡用戶對其具有信義利益,網絡企業應該承擔保護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信義義務。政府主管部門承擔從外部監督網絡企業履行其信義義務的職責,與社會輿論監督共同形成對網絡企業的綜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門和網絡企業共同合作排除非法的平臺組織。將個人信息中的法益視為網絡用戶對網絡企業的信義利益,避免了網絡用戶和政府部門由于信息失靈造成的個人信息保護的各種困境,符合網絡經濟動態變化特征對法律規范既要靈活又要有效的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