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現代化運動對社會力量參與治理越來越重視,公司軟法作為其主要行動指南且不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在多元性主體、協商性程序、選擇性運行等維度上獲得其規範效力的正當性,並通過在主體行為度量、衝突利益調和與守法激勵等面向上有效應對公司法運行中的結構性缺陷,確立了其在公司規範體系中的價值定位。然而,囿於自身有限拘束力和選擇性適用所帶來的實施效力不足與適用不確定,公司軟法還應銜接公司法以形塑金字塔式梯次執法,培植公司自願守法文化,並在公司司法中涵攝允諾禁反言機制,從而在軟硬法有機協同下推動現代公司規範體系的統合性構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