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區別於根基性的刑罰正當化根據和指導性的量刑原則,量刑基準的概念應從量刑方法意義上界定為,根據具體個罪的犯罪構成事實所確定的用作量刑時起始標準的刑罰量。基於定罪量刑關係等刑法原理,量刑基準不是在量刑環節根據拆分的犯罪構成事實在法定刑內確定的“點”或“幅度”,而是根據具體個罪的犯罪構成事實由定罪所確定的法定刑本身。量刑基準在運行上不是先在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基礎上籠統地將案件所有量刑情節放在一起予以量化運算,而是基於刑法立法關於免除、減輕、從輕、從重處罰量刑情節的分級規定以及數罪並罰等的量刑制度,在定罪確定法定刑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具體量刑情節制度,依次作出免刑/處斷刑、宣告刑和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