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設者利益需要而批准增加容積率或者在老舊小區增設電梯的決定,可能破壞原來和諧的鄰里關係,可能影響相鄰權人的採光等利益,但由於法院對該決定的私法效力和採光權性質的認識不一致,以及該決定得到了行政政策的支持,使得相鄰權人面臨救濟上的困境。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採光權首先是一種公法意義上的請求權,只有反射到民事領域後,才成為私法意義上的採光權。由採光權的公法權利性質所決定,要擺脫相鄰權人的上述困境,就必須由行政機關按照“共享”的發展理念,確保相鄰權人能夠與建設者共享因規劃許可變更所帶來的收益,並在規劃許可被變更前從建設者那裡得到公平補償。否則,規劃許可的變更就將破壞和諧的鄰里關係,並引發爭議。同時,為保護原來和諧的鄰里關係,擺脫相鄰權人的救濟困境,確保變更規劃許可決定的合法性,應建立公正、及時解決此類爭議的行政裁決機制,並將“補償爭議不存在或已解決”作為變更規劃許可的前提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