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概念,存在四種義項,離散地分佈於裁判文書中。這四種義項分別是:對於法律的理性認識成果、法律條文的義理內容、法律規範的正當性理據以及法律作為一種規範性理由。法理概念在表層結構上表現為法的理論、原理、學說,在深層結構中則承載了法律正當性的價值追問和法律文本的義理內容闡發。在法理概念的二元構造中,深層結構為概念注入質料和實在;同時,深層結構也要受到表層結構的牽制和約束。法理概念的深層結構保證了其內容的開放性,表層結構則在載體上趨於類型化。法理概念的四種義項和二元構造有助於我們全面地認識這一概念在司法裁判中發揮的功能,即轉介、解釋、填補和證成四種功能。為了更好地發揮其功能,在這一概念的使用中,要堅持審慎克制、法定主義和充分論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