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將黨內法規、社會規範納入法治的規範體系,規範多元的法治協同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命題。這主要涉及兩個基本問題:法律以外的規範之於法治的意義,以及法治對這些規範的協同。現有研究因規範與社會“兩分架構”而引發諸多分歧,難以作出有效回應。從構成性角度來看,規範來源於社會,各種規範在內容、認知、動員等層面的互動則推動著社會組成部分及整體的形成與變遷。基於這種構成關係,各種規範的獨特價值應得以尊重,法治亦可在法律與其他規範的互動中實現“依法而治”的擴展,通過共識凝聚、結構錨定、協調試錯、類型化處理等機制形成以法律為基礎並統攝其他規範的“規則之治”,既確保其價值導向和社會秩序,又不損及其他規範的意義和社會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