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的中國刑事立法上,存在著一系列具有程序性特徵的實體構成要素,可稱之為“程序性犯罪構成要素”。其與訴訟條件、行政前置性條件等既存範疇之間存在一定區別,具有獨立的概念化空間。此種要素絕非僅具證明指示功能的程序性要素,而是在犯罪成立體系中具有實體裁判機能的要素。立足於階層論的體系背景,此種要素既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的定型化塑造,又具有明顯的行為指引與呼籲功能,同時事關法益侵害的規範評價,且需要行為人一定程度的認知。因此,它與不法具有直接的關聯性,是客觀不法的內在構成要素,不能將其歸入客觀處罰條件之中;而如立基於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此種要素則應被歸入客觀方面要件中加以整飭。與此種要素的性質定位緊密相關,在既遂、共犯認定等犯罪形態領域,應進行貫穿性思考,同時妥善協調其與責任主義之間可能的緊張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