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境外追贓中確立犯罪資產分享制度,不僅具有現實必要性,而且還具備充分的理論基礎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域外法治來看,犯罪資產分享的模式包括固定協議模式和個案協定模式;被沒收的犯罪資產優先返還被害人或合法所有人,資產分享前需扣除合理費用;主要依據協助國的貢獻大小確定分享的比例,並綜合考量犯罪性質、請求國受損害大小等因素。犯罪資產分享已成為國際境外追贓的慣常做法,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國際合作性與激勵性特點。基於涉外法治的實踐,我國可考慮以個案合作的成功案例為基礎,逐步將資產分享的經驗固定於雙邊協議中;應當注意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分享策略,確定合理的資產分享份額標準;明確資產分享的對外聯繫機關和主管機關;建立完善的犯罪資產分享的提出、審查決定、執行的程序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