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全覆蓋的合憲性審查模式中,事中審查是在法律規範的起草和審議階段落實憲法規定的主要途徑。我國以往的事中審查實踐呈現碎片化狀態,有必要從對象、主體、標準和程序四個方面對其進行制度化建構。基於比較法的考察,並結合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發現我國事中審查的對象種類較多,除法律之外還包括多種類型的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部分規範性文件。作為應對,可以對參與起草和審議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主體進行類型化界分,為充分發揮其審查能力創造必要條件。法律規範草案的合憲性需要從功能性和規範性兩個維度進行審查,確保其在實現調整目標的同時不會超出憲法邊界。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類型審查主體的比較優勢分配審查任務,明確違反憲法的處理方法。為確保事中審查的制度建構有章可循,有必要為其提供更加健全的規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