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地方立法專門概念的“地方性事務”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亟待對其內涵開展規範分析。其中,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解讀“地方性”的進路面臨標準的定位、取捨和排列難題及“地方特色”的界定與適用困境;“地方性事務”的整體解讀進路依託權力清單、“三定”方案、央地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等政策工具,但面臨標準的權威性不足等難題,行政事權與立法事權之間也存在本質差異。對此,應首先通過規範分析,明確以《憲法》第100條為前提、《憲法》第104條為核心、《憲法》第107條及《立法法》第82條為重要輔助的地方性事務規範結構,再分別緩解前述兩種進路的各自困境,進而構建六階遞進的動態判斷體系,綜合運用立、改、釋多元手段,最終實現對地方性事務規範內涵的全面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