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法學方法論文獻將法律解釋目標問題上長期以來的分歧總結為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之爭。這一總結忽視了解釋目標問題上觀點的多樣性。通過綜合考察意義有哪些基本類型以及哪些類型的意義經常且可以合理地作為解釋目標,可以整理出文本主義等五種法律解釋目標問題上的代表性立場,但它們都無法獲得充分辯護。進一步的分析表明,基於價值理想的性質與個案相關性、解釋資源分配的不平均性以及解釋成本等,所有一般性的解釋立場都無法獲得充分辯護,法律解釋的目標應當逐案決定。在總結影響解釋目標選擇的若干因素的基礎上,可以確定逐案決定的一般思路,依次是:在手頭案件中,何種類型的意義可能作為解釋目標;如有多個可能作為解釋目標的意義類型,是否需要對不同意義類型背後的價值理想進行權衡;如需權衡,在權衡後何種類型的意義最終會勝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