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以註冊取得機制為基石,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卻並不完備。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之間既聯繫又分工,只有堅持“平行保護”的基本理念,方可厘清二者的邏輯關係與本質,也才能給予未注冊商標所有人以充分有效的救濟。當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無論是在規範建構技術、制度完備性抑或價值堅守方面都尚有不足。為更好保護未注冊商標,宜以“平行保護”理念為統領,兼采商標法內循環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外循環之雙循環系統,並從重構“反混淆”條款、引入“阻礙競爭”條款和創新中國特色“反仿冒”條款三個維度進行制度重塑,最終實現《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最有效的協同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