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處理者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實質基礎在於處理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而不僅僅是為了強化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過錯推定責任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沒有體系銜接衝突問題,但與人格權編所確立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並行體例存在張力關係。處理私密信息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不適用有關隱私權規定。處理者的過錯推定責任不是一種普遍性責任,其適用範圍具有限定性,適用要件也有特殊性。此過錯推定責任救濟的是侵害人格權益的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其過錯判斷主要限於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及比例原則下的實質違法行為,其因果關係要件的特殊性則在於採取“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而非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